(一)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政策。
1、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3、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精神,按照福建省设立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要求,为异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团市委;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二)实施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在全市建立2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牵头单位:市人事局;配合单位:团市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各高校)
(三)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团市委、市教育局,由各高校具体实施)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实施引导大学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科类本科专业和技能型紧缺人才的相关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两年,实行学分制,按全日制在校生统一管理。市属高校接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毕业生,省财政每年按一定标准的生均经费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县(市、区)政府、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组织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