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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政综〔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做好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和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感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毕业生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00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预计达2.8万人,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达1.6万人,是历年来我市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较大压力和困难。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力争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基本持平。
  二、采取措施,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进一步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为服务期满毕业生提供周到的就业服务。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全市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要确保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岗位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的毕业生落户和人事代理等提供方便。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新兴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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