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政综〔2009〕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加强促进目标责任制度的考核、检查和监督,确保政府和部门促进就业责任落实到位,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做好政策衔接,认真落实就业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对《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政综〔2006〕161号)规定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可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闽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加大创业扶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改善创业环境,健全政策扶持机制。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促进小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与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将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及时帮助解决创业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对进城务工人员创业及时提供创业培训、用工推介、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等方面支持,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创业意识和自主创业能力,并通过成功的创业带动更多的城乡劳动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