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经贸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以担保机构备案和月报、年报工作制度为核心的行业运行监测机制,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担保机构申报相关资金补助和税收减免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扶持担保机构发展政策。
2、南平银监分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业务的监管。负责牵头建立担保行业的监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制订辖内担保行业的监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实施细则。提高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
3、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的资金申请项目,及时予以审核,并确保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协同市经贸委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监测工作。
4、市工商局:加强对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督促其整顿规范。按照《
担保法》、《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对依法可转让股权质押、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质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标的物的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5、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人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三大职能。促进、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及相关征信信息咨询合作;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从专业的角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负责牵头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
6、市建设局: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房产、厂房、在建工程抵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标的物的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协助做好建筑工程履约保函等系列担保业务的开展。
7、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相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标的物的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8、市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车辆抵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标的物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