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8)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2、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收到设立屠宰场点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拟同意设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设立屠宰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3、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设区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4、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经贸委(商贸办)提出验收申请。市经贸委(商贸办)会同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经贸委(商贸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点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的划定
1、对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
2、屠工资格认定程序:农村屠工人选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各县(市、区)经贸局审核认定,报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备案。各县(市、区)经贸局组织对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各县(市、区)经贸局组织对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年检时屠工需提供和查验健康复检证明,对年检不再具备条件者收回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农村屠工必须持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才能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3、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市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