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南平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南平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平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南平市经贸委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人大《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2008〕217号)及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闽经贸市场〔2003〕45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布局
(一)设置原则。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设置布局。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南平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设屠宰场1个,屠宰场资质应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标准一星级以上;距城区1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和工矿区可各设置小型牲畜屠宰点若干个;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屠宰牲畜,逐步淘汰设施简陋和工艺落后的屠宰场;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的屠宰厂(场),可适当增加设置数量。牛、羊屠宰在定点屠宰场内附设屠宰车间。
(三)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