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抽查和监测。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共同做好用粮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市工商局负责,市粮食局配合,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七)由市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七、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市卫生局承办,市商贸办、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南平铁路车务段协办。餐馆(酒家、酒楼、酒店等)、小吃店、快餐店、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县城以上城区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继续完善集体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的台帐验收制度,对餐饮业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率达100%;集中式餐具消毒服务企业的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餐饮消费监管,开展餐饮市场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检查,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不合格奶及其制品、工业用盐等违法行为,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做到食品、用具生熟分开,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做好进货、领取和使用的记录,查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物的违法行为。
(三)由市卫生局负责,继续推进县城以上城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等制度,督促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留样、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加强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监管,督促完善设施,改善卫生条件,防控食物中毒事件。
(四)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培训学校卫生监督人员,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五)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的监管,开展集中式餐具消毒服务企业卫生专项整治,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餐饮业使用餐饮具卫生质量的监督抽检,公布抽检结果,保障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安全。
(六)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和冷饮食用冰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并公布抽查结果,督促经营业主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制度,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由南平铁路车务段负责,加强铁路辖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旅客列车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管理,强化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加大元旦、春节、春运及暑假期间列车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力度,提高铁路站区、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保证旅客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