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上旬)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保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要在5月2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专项整治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治的重点。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