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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2.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促进减排的作用。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配备专门力量紧密跟踪,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每日监控、每周分析、每月汇总、每季通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成企业整改。要进一步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健全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运行管理制度,提升对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3.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以减排档案、台账为基础,实行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台帐管理动态化,根据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工艺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排污许可内容,督促所有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污染物,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认真执行环保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对已建污染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其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年度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督查,切实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围绕污染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
  5.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组织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
  (四)责任减排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
  2.强化企业污染治理法定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抓紧实施并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切实防止“限而不治、关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现象。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有效落实、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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