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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南政综〔2009〕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提高定期待遇:
  一、伤残津贴
  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月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43元,二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36元,三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30元,四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24元,五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18元,六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05元。
  五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仍低于783元的,可补齐到783元;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仍低于671元的,可补齐到671元。
  二、护理费
  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8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6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50元。
  三、抚恤金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为:配偶月调增抚恤金66元,其他亲属月增抚恤金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17元。
  四、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2008年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4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可补齐到下列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1007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951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895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839元。1-4级伤残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本次工伤(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相关待遇调整工作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增待遇,所需资金由南平市财政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安排列支;经鉴定达到5-6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由所在企业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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