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09〕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和《福建省公安机关维护医疗秩序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
第四条 处理医患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