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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办法的通知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市民政局、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联合制定《南平市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平市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办法
(市民政局、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全面、真实、准确了解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南平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调查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为依据,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总量、分布状况、住房情况等具体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均属于本次调查对象:
  1、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月人均收入低于630元,但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①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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