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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2009年7月28日 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序号

年经营收入

收费标准

1.1

50万元以下

2500元

1.2

51万-100万元

5000元

1.3

101万-500万元

10000元

1.4

501万-1000万元

20000元

1.5

1001万-5000万元

30000元

1.6

5001万元以上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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