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2009年7月28日 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序号
| 年经营收入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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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0万元以下
|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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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1万-100万元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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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1万-500万元
|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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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501万-1000万元
|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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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01万-5000万元
| 30000元
|
1.6
| 5001万元以上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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