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7月24日 川价发[2009]124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按照国家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的协调发展,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完善成本约束机制。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四川省城市供水企(事)业人员编制定额》(川建发[2006]154号)等相关要求加强成本监审,严格核查不合理的成本构成。
三、各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工业用水与经营服务用水的同价工作。在我省现行水价分类条款修改前,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可按照国家此次分类的要求,以同价的方式逐步将除特种用水以外的非居民用水安排在同一个价格水平上。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也可按上述方式安排。
四、各地应尽快做好简化水价分类等相关事项的调查研究和成本测算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