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源增资项目地块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252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423号)和厦府地〔2008〕581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区海沧农场国有土地2543.10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晋源钢业有限公司
| 晋源增资项目建设用地
| 城市建设
| 2543.108
| 海沧区海沧农场
|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581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