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外资局《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意见
(市外资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根据《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4号)精神,我局在《
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厦府办〔2001〕13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各区、开发区,具体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二、各区、开发区审批权限内的非服务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经营范围。
本次下放审批事项不涉及《
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94号)第
一条(一)、(二)规定的内容,不涉及铁矿石、氧化铝及铝土矿,不含限制类项目和外资并购项目。各区、开发区外资部门应加强对审批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
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的要求,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完整地进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备案工作,切实依法履行外资审批管理职责。对审批及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市外资局反映。
本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