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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海府办〔2009〕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9〕96号  二○○九年六月一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压力明显加大。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等项目(以下简称专门项目)的实施。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对参加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专门项目结束后留在原服务单位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各市、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按照相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高校毕业生到五指山、白沙、琼中、乐东、保亭、陵水、昌江、东方等少数民族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在市、县本级单位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1档(级);在乡镇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2档(级)。到其他市、县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级别(薪级)工资高定1档(级)。按上述办法高定工资后,工作满5年的,原高定的级别或薪级工资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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