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政府负责,2009年9月30日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完成新民场镇城镇规划修编工作。
(三)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属地政府负责,2009年12月31日前,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四)抓好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和个人不良行为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倡导水资源保护和依法用水、节约用水。
四、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安全监管责任
(一)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对饮用水水源安全负总责。按属地责任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水源保护长效机制,落实巡查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负责水源防护设施的保养、维护,保持防护设施完好;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防护设施的行为。
(二)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护工程标准,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工程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排污单位的水质监测工作。
(三)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水管网设施管理;负责指导取水单位在取水口设置标志牌、桩;做好小流域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以及水源保护防护工程建设相关指导和配合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管理和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饮用水水源污染。
(七)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依法实施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