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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科函政〔2009〕54号)


各市、义乌市科技局,各创新型试点企业:

  2007年7月,省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总工会(以下简称七部门)联合开展创新型试点企业工作。两年来,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政〔2007〕171号),七部门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目的

  评估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深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引导广大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

  本次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是《关于确定我省首批创新型示范企业和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浙科发政〔2007〕172号)确定的首批50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在此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

  三、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指标体系

  为做好本次评价工作,七部门研究制定了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分定量、定性两部分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价。定量评价的内容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申请和授权专利和版权、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情况;劳动生产率提高情况。定性评价内容包括:研发体系建设情况;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创新管理与制度建设情况;品牌塑造情况;创新文化建设情况。

  四、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组织实施

  1.企业自评估。参加本次评价的企业填写《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见附件2),准备证明材料,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地方和部门初审。各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初审),填写《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3),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一式12份),证明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及《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报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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