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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简化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节约办事成本,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劳动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要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对一”服务,全程帮助和领办相关手续。

  (十四)强化创业保护。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创办实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市、县(区)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各类创业侵权行为。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十五)扩大培训范围。各级劳动、教育等办学机构要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结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需要,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

  (十六)扩大培训领域。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将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集中到街道、社区,组织专家、教师授课,将创业培训送到失业人员家门口,方便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市经济技术学校、市石化技工学校、北方工业学校要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作为选修课引入课程体系,开设创业教育课,增加创业实训内容,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与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开展创业培训进乡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人员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并增加创业培训师资力量,注重培训班质量监督和管理。开展创业培训进部队。市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与部队协调做好即将转业退役军人的创业培训,帮助转换角色,增强创业技能。开展创业培训进中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建立的帮扶中心要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转变就业观念,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本领,提高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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