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部门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吸引、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领域。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同时要强化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指导,每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幅度增加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政策。要结合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将用于就业、扶贫、支农、服务业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扶持开发区、积聚区建设、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和扶持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及用于科技创新、大学生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资金,凡是能与创业相结合的,要优先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需要,增加对就业和创业的资金投入,建立创业扶持资金,同时要积极开办鼓励创业的贷款项目,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借款资金、青年创业基金、巾帼再就业资金、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和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妇女、高校毕业生和棚改回迁居民等各类人员实现自主创业。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收费项目要严肃查处。对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卫生管理部门要积极认真落实有关鼓励、扶持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自创业者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确定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实现自主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制定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国家限制性产业、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减征应纳税款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抓好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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