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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实施小额贷款扶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的扶持作用。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2008年以来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七)建立信用社区。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发放与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要认真落实对信用社区的激励机制,为创业融资营造良好的条件。2009年底,各县区创建信用社区数要达到社区总数的10%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社区要达到A级。3年内,各县区信用社区要达到25%以上,并至少有1个社区达到3A级。信用社区建立及评级标准具体参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创业补贴支持机制。实行创业项目开发奖励机制,面向全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凡被征集论证并付诸实施的创业项目,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达到规定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享受领取失业救助金的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首次实现自主创业,依法经营1年以上者,可凭上述有效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创业补贴,每名创业者可一次性获得3000元的创业补贴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解决。

  (九)给予税费优惠。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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