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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

  (三)放宽创业准入。放宽市场准入,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不包括国家公务员)、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有需即让”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各类创业主体均可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城建、环保、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旅游等多领域的投资建设与兴业,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放宽资金准入,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的小企业,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已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民行业除外),凭房屋租赁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四)鼓励二次创业。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实施二次创业,二次创业者可免费享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成果展示活动,并免费为其提供创业项目及自选项目的论证与指导,可参与创业带头人的评选活动,同时每年拟选30户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就业能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便捷服务或贷款贴息,支持其将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就业岗位。

  (五)支持离岗创业。各级政府要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自主研发科技创新活动及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机遇,鼓励扶持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离岗创办现代服务业,其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履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业务,3年内如因创业失利可以回原单位竞争上岗。3年后如选择继续创业,可保留其职籍关系,由本人全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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