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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扶持重点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及社会办学机构每年要组织有创业愿望及二次创业者4000人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成功率要达到60%以上,要鼓励扶持2400人以上实现创业,带动10000人就业,在创业人员中评选出创业带头人300人,在创业带头人中评选出创业明星45人。

  (二)突出扶持重点。各县区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紧密结合本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研究确定劳动者创业领域和扶持重点。在人群划分上,重点做好科技人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农民等群体的创业活动,鼓励个体业主二次创业;在产业类型上,坚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在企业规模上,坚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举;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创业者积极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紧紧围绕我市实施的三大重点任务发展战略和资源型城市接续产业发展需要,依托盘锦船舶工业基地及辽宁沿海“五点一线”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旅游、电子信息、商务会展、中介服务、金融等产业,注重鼓励和扶持留学回国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着重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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