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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盘锦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盘锦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关于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盘锦段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盘锦段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方案

  盘锦至营口铁路客运专线是已建的秦沈铁路客运专线和在建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之间的连接线。根据铁道部与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辽宁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和省政府有关安排,我市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为确保我市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签署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为盘营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共同核量的原则。省、市、县(区)、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和铁路部门共同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征地动迁数量。

  2坚持属地拆迁的原则。各县区政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包资金、包时限、包稳定”的原则,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3坚持标准统一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我市国土部门现行补偿标准。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7〕16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9〕1号)有关规定;规划区外的拆迁补偿标准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6号)有关规定。上述文件中未明确的征地拆迁物的补偿标准由县(区)政府或产权单位提出,经市有关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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