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为有效地控制内陆捕捞渔船盲目增长,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状况相适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内陆渔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近年来,我区内陆捕捞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大幅增长,对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和相关政策实施带来很大冲击。据统计, 2005年到2009年初仅4年多时间,全区内陆捕捞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就分别增长了1.64倍和2.69倍。内陆捕捞渔船的盲目发展,导致捕捞强度不断加大,渔业资源量急剧下降、渔业水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严重破坏。为此,各地务必加强对内陆捕捞渔船的管理,着眼于内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和制定控制目标,将渔业捕捞强度控制到合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是一项重要的渔船管理制度。为切实控制内陆捕捞渔船的盲目增长,根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要求,各地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不得超过2008年上报的渔船数和功率数。我区2008年内陆捕捞渔船为17611艘、227117千瓦。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指标控制管理范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安排表》(见附件)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指标,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为控制捕捞强度,确保作业安全,内陆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超过44.1千瓦。
三、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所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440.3千瓦以下的机动船建造、更新改造、购置的船网工具指标),实施主体是自治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严格执行内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度。一是制造、购置、更新改造内陆捕捞渔船,具有审批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二是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有相应渔船淘汰报废,辖区内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必须保持平衡或下降。三是申请制造、更新改造17.6千瓦以上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是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市内跨县(市、区)购置渔船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购置渔船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统一规范内陆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所需申请表格、证明、批准书等文书格式。
四、认真加强内陆渔船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