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便于监督。
二、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
(一)使用范围。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支出、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支出、航道养护支出、公路和水路管理支出、原六费稽征人员安置经费,以及原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等。各相关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确保交通项目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管理。自治区本级替代返还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编制具体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规范管理。地方替代返还资金具体支出方案原则上参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由地方交通部门编制,纳入地方部门预算规范管理。
三、资金拨付
(一)安排自治区本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
安排自治区本级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和本级交通部门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用款单位,专款专用。
(二)安排地方使用的专项资金的拨付。
安排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给各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交通部门使用,专款专用。
四、资金分配具体操作方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中央核定的2007年度六费自治区本级收入数与地方收入数比例分配专项资金中的替代返还资金。
2009年3月,中央核定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替代返还资金40.26亿元。按照此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分配,自治区本级使用30.76亿元,市、县使用9.5亿元。
2009年分配给各市替代返还资金基数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交通厅下达给各市财政部门,分配给各县的基数由各市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部门下达给各县财政部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交通厅备案。2009年以后的资金分配,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二)自治区本级替代返还资金按照原六费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程序由自治区交通厅编制具体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