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已经2009 年7 月17 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保证自治区本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获得与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收入规模相当的资金,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以及原由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逐步推进广西交通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是:
1.保证基数。维持自治区本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利益格局不变,以中央核定的2007年六费收入数为分配基数,按照中央确定的替代性返还资金金额安排各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用于替代原有六费收入。未形成六费实际收入、六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不作为基数。
2.增量调节。根据广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分配专项资金中的增长性补助资金。
3.统一规范。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和标准统一,分配办法和过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