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需转入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只交纳与预计个人承担费用相应的押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交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动态管理过程中新审批纳入的城镇救助对象,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即享受城镇二次医疗救助。对于动态管理过程中新审批纳入的农村救助对象,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即按前述规定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未参加新农合的,比照已参加新农合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享受农村医疗救助。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院要建立城镇医疗救助专用帐户和农村医疗救助专用帐户,每月将城乡医疗救助人数和承担城乡医疗救助费用情况报本地民政部门,经审核后,与本地财政部门结算。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每年要会同城乡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市与区财政按7:3比例、市与县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市与县(区)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城镇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25元标准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15元标准筹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按每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额和规定的承担比例,于每季度初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拨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按年初预算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额纳入专户,年终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调剂、结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