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参照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集中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市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本地区各县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各地校舍排查情况和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等确定工程总量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目标,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作为工程评估和验收的依据。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及安排。
1. 资金筹措。
实施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量巨大,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来源除中央给予一定补助外,自治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自治区积极统筹落实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的投入力度。
自治区将统筹三年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资金、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专项资金,整合用于校舍安全工程。
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按照中央下达我区的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量安排1:1的资金投入。
--市级人民政府要负责统筹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工程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统筹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地方债券等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校舍排查鉴定费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