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居安思危,防患未然,确保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校舍安全工程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
工程覆盖全区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对全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确保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市、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
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排查鉴定、评估、工程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把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放心工程”、“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