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科研单位从事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提供贷款。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对利用再生资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科技计划,并给予经费扶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制度。

  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者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再生资源利用产品能够独立核算;

  (三)所用原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和品质满足相关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

  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认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由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由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