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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与所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费费用数额、社会保险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服务协议期限可以按项目实施期限确定,但应不超过三年。

  五、由多个单位共同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企业为第一承担单位且有高校或科研院所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也可以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由其中一方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

  六、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预算编制和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时,要认真测算拟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和相应经费需求,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劳务费”科目列支并注明具体用途。在评审省级科技项目时,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项目优先立项。签订项目合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已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基本信息材料与签订的服务协议。

  七、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预算调整意见、拟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和签订的服务协议,报省科技厅备案。

  八、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也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有关费用计入项目技术开发费,在项目验收后,安排财政科技经费时优先考虑。

  九、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同意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补聘高校毕业生,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

  十、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一、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聘用高校毕业生情况,汇总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省科技信息网公布聘用高校毕业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本意见和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对聘用高校毕业生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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