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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浙科发计〔2009〕16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单位:

  为贯彻《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9〕3号)、《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聘用对象以应届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为主,包括浙江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毕业生、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省外生源毕业生。

  二、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需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的规定,在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中列支所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各项费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单位工资的发放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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