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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职责任务(40分)。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负责对部门主要职责落实情况和承担的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二)依法行政(8分)。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由市监察局负责对依法审批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考评。
  (三)能力建设(7分)。由市监察局负责对日常行政工作的效率、质量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考评;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情况,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四)服务中央在京单位(5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承担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专项任务完成情况、主动联络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情况进行考评。
  (五)公众评价(20分)。由市政府绩效办负责委托调查机构通过对居民、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调查,测评公众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感知和满意度情况。
  (六)领导评价(10分)。由市领导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七)协调配合(5分)。由市政府绩效办组织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工作协调配合情况进行互评;组织区县政府对服务基层情况进行评价。
  (八)创新创优(5分)。由市政府绩效办负责对年度重大工作创新措施及成果进行考评;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争创佳绩(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行政问责的,应在本年度绩效管理中予以减分(出现一项扣5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违反法律和党风廉政规定,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方式责任追究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其他规定,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条 考评得分由“三效一创”考评得分之和减去行政问责扣分产生。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按最终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管理综合得分经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党组会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凡完成绩效管理任务的,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凡被行政问责或未完成市政府重大绩效管理任务的,由专项考评部门提出,经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党组审定,减发5%的年度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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