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绩效指标落实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按照绩效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定期自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九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围绕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和创新创优(以下简称“三效一创”)等4个方面8项指标进行管理和考评。
第十条 履职效率是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职责任务进行管理和考评,重点涉及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责和承担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效能是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批、行政效能监察及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管理和考评,重点涉及依法行政和能力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效果是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管理和考评,重点涉及服务中央、公众评价、领导评价、协调配合等情况。
第十三条 创新创优是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创新和创优情况进行管理和考评,重点涉及重大工作创新成果、重要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三章 绩效管理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内容,重点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计划及落实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绩效办负责对绩效计划进行汇总和评审,经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制定《市政府绩效管理任务书》并印发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政府绩效办建立并依托绩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日常考评管理,并落实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等管理制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并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考评及奖惩
第十八条 各专项考评部门围绕“三效一创”8项指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