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注重工作实绩,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职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促进绩效提升的管理行为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及履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机构。
第四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多元导向、激励创优。
第五条 在市政府党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秘书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计划;
(二)组织开展年度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定绩效管理专项考评细则;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为做好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加挂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的牌子,以下简称市政府绩效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日常工作,并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汇总、评审绩效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各专项考评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各项基础工作;
(三)指导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内部绩效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承担绩效管理专项考评任务的部门按照市政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的要求,负责制订专项考评实施细则并开展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