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具备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附近人民防空通道相连接。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
(二)应建防空工程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难以处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深小于三米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九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二十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应当用于统一就近修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市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及易地建设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