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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等“1+3”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 市政府确定的政府绩效被评估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惩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惩坚持建立与公务员提拔任用、考核评优、行政奖励、行政问责相结合,以竞争激励为机制的奖惩制度。

  奖励种类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励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处于绿色区域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3%;

  (三)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七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4%;

  (三)嘉奖被评估单位;

  (四)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八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5%;

  (三)记集体三等功,嘉奖领导班子成员;

  (四)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九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处于蓝色区域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1%。

  第十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2%。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3%。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处于黄色区域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调整。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的:

  (一)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1%;

  (二)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的:

  (一)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2%;

  (二)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处于红色区域的:

  (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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