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政府确定的政府绩效被评估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惩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惩坚持建立与公务员提拔任用、考核评优、行政奖励、行政问责相结合,以竞争激励为机制的奖惩制度。
奖励种类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奖励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处于绿色区域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3%;
(三)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七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4%;
(三)嘉奖被评估单位;
(四)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八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的:
(一)通报表彰;
(二)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5%;
(三)记集体三等功,嘉奖领导班子成员;
(四)作为表彰对象向上级推荐。
第九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处于蓝色区域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1%。
第十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2%。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提高3%。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处于黄色区域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调整。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的:
(一)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1%;
(二)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的:
(一)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调低2%;
(二)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处于红色区域的:
(一)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