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行政业绩45%、行政效率20%、行政执行力25%、行政成本10%。
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经济调节10%、市场监管20%、社会管理25%、公共服务45%。
市绩效办可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目标调整对权重系数进行修订,报市绩效委审定并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计算采用百分制:内部评估占70%;外部评估占30%,其中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占15%。
第十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80分而小于90分为"良好";大于或等于60分而小于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一)出现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维稳等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外部评估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评估专家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委托统计部门开展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采集公众代表、服务对象对被评估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评估可以采用访谈、网上问卷、实地调查、符合性验证等方式采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市绩效办于次年的3月底以前编制市政府直属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区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和专项工作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并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第十八条 市绩效办根据市绩效委的工作安排,可以在年中组织对被评估单位及其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绩效委提交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十九条 市绩效委按照规定程序将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通告被评估单位、市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
根据情况,市绩效委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完善政府绩效激励机制,规范奖惩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