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内部评估是指依据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及其评估标准、权重系数、计算规则,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采集和处理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实时、直接生成评估与管理结果。
第三条 外部评估是指由市绩效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市统计部门组织的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评估与管理结果。
第四条 "点、线、面"评估模型是指通过点、线、面三种不同比较方式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估与管理的模式。
"点"是以实际工作进度的点与计划工作进度的阶段目标点进行"差距比较";
"线"是以被评估单位当前的工作情况与历史工作情况进行"趋势比较",或对多家被评估单位进行"高低比较";
"面"是对多家被评估单位共同完成重大任务的"合力评估",注重评估共同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绩效办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每年初制定《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报市绩效委批准后印发被评估单位执行。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按照《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作方案。
绩效工作方案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细化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阶段性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提出本单位的责任目标,并于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绩效办。
市政府直属单位绩效工作方案中应当对评估指标"行政业绩"中所有工作任务分别设置阶段目标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明确工作步骤;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年底作为任务完成时间节点。
第七条 市绩效办应当在收到绩效工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绩效委审定后批复被评估单位实施。
绩效工作方案经市绩效委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市绩效委审定批准。
第八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督办,及时收集工作方案中有关目标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数据,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实时报送。
被评估单位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报送本单位年度绩效报告。
第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跟踪、监督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实时向被评估单位通报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被评估单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并将改进情况及时反馈市绩效办。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绩效办可以进行符合性验证,对被评估单位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其结果计入内部评估。
符合性验证采取实地调查、专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绩效办应当运用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