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规定、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政府工作目标等要求设定。
第七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由市绩效委审定后,与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一并发布。
第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相关数据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自动实时采集。被评估单位及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系统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指标完成进度的相关数据。
第九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不能采用实时采集和报送的,采用定期报送。
定期报送的周期分为月、季度、半年、年度。月报送的指标,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报送的指标,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半年报送的指标,在下半年首月15日内报送;年度报送的指标,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报送数据工作。
在评估周期内未产生绩效评估与管理数据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必须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或书面反馈未产生绩效评估与管理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 被评估单位和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应当规范数据采集和报送程序,实行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漏报、瞒报、虚报、错报等现象。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和数据采集责任单位采集和报送数据应当规范审核程序,报送"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的数据应当经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系统建立数据采集和报送预警机制。报送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预警信号;报送截止日未报送的,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黄牌警告信号;黄牌警告信号发出2个工作日内未报送的,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红牌警告信号并移送市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市绩效办应当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对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原始备份,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对数据作出删改。
第十四条 市绩效办应当定期对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报送工作情况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市绩效办在每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结束后,对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报送数据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评估政府绩效,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