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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等“1+3”文件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评估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监察机关等应当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对被评估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惩处。有关奖励、惩处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被评估单位对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绩效委提出书面申诉;市绩效委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决定。涉及公务员人事处理的申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确定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规范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采集工作,明确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采集与报送责任,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确定主要围绕市政府重大工作、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投入和政府管理目标,重点反映被评估单位的工作业绩、公共服务、行政效率及绩效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拟定由市绩效办负责,其程序为:

  (一)根据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要求提出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初步方案;

  (二)征求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收集、汇总意见后,形成报送市绩效委的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方案;

  (四)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

  第四条 市绩效办在征求专家学者意见时,应当组成10人以上专家小组,专家范围包括人大、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分三级设置。市政府直属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包括行政业绩、行政效率、行政执行力、行政成本等;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

  二、三级指标应根据一级指标逐级细化。一级指标保持相对稳定,二、三级指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上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等次相应设置,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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