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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等“1+3”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由内部评估结果和外部评估结果计算得出,其中,内部评估结果占70%的比例,外部评估结果占30%的比例。

  根据工作需要,市绩效委可以调整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结果所占比例,但外部评估结果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绩效办在绩效评估完结后,编制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报告种类分别为:政府直属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三十条 市绩效办编制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时,可以聘请评估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编制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时,市绩效办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使用绩效数据,综合分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结果,客观反映被评估单位的绩效状况,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应当包括被评估单位(专项工作)的绩效基本情况、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果、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由市绩效委审定;涉及重要事项的,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市绩效委应当将已批准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通告被评估单位、市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根据情况,市绩效委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市绩效办在每季度末、年中以及年末应当将"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的评估情况通告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存在的绩效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绩效奖励和惩处机制,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决策、政策调校、财政预算、行政奖励、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市绩效办应当将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作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被评估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提高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等奖励;对连续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被评估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良好"等次的被评估单位,给予提高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奖励。

  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的被评估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等处理,对被评估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对连续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等次的被评估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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