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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等“1+3”文件的通知

  市绩效办于每年初提出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设置和调整的方案,征求被评估单位、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设定相应的评估标准,由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报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点、线、面评估模型",从被评估单位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评估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自动处理。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由市统计部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被评估单位负责采集和报送。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根据报送的数据,依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及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计算规则得出实时、动态的系统评估结果,并向被评估单位实时反馈评估结果,督促其随时改进工作。

  "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的评估结果按照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标准中的"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对应显示为"绿、蓝、黄、红"四个区域。绿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优秀,蓝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良好,黄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一般,红色区域表示政府绩效较差。

  第二十三条 市绩效办负责收集"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

  数据采集和报送单位应当按照报送期间和频度的要求提供"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中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的数据,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外部评估由市绩效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评估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被评估部门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市统计部门进行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作方案,并报送市绩效办;市绩效办审核完毕后,报市绩效委审定;市绩效委审定后批复被评估单位实施。

  绩效工作方案经市绩效委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市绩效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绩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报送本单位年度绩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市绩效委的安排,市绩效办可以在年中组织对被评估单位以及专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绩效委提交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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