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绩效办在市绩效委领导下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绩效委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二)审定并批复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
(三)审定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四)组织安排市绩效办的日常工作,受理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承办其他需要上报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和市绩效委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检查被评估单位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
(二)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掌握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动态,调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宣传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被评估单位绩效的投诉;
(五)承办市绩效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三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
第十三条 市绩效委根据被评估单位法定职责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以及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确定的事项,按照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专项工作独立评估的方式,从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设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众满意"的导向,具有分析功能、预测功能和调节功能。
第十五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实行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和部门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的事项,应当向市绩效办提出建议,市绩效办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部门主管的专项工作的绩效评估与管理,市绩效办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分别按照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两个类别进行设置,并实行分级设置。
在设置具体评估与管理指标时,可以采取分三级细化指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可对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