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等“1+3”文件的通知
(深府〔2009〕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等3个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提高行政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动态开放、简便易行"的要求,遵循"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理念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和效率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情况;
(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和"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是指市政府专门机构运用"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和其他专业方法,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和评估与管理标准对市政府直属单位、区政府和有关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实时、动态的综合评估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原始数据,并通过政府绩效预测分析模型对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自动获得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专门评估系统。
第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进行。
市政府根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思路,确定部分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各区政府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试点单位(以下称被评估单位)。
第七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绩效委),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统计、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