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通知
(浙卫办〔2009〕2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戒毒医疗机构(含设立戒毒治疗科室的医疗机构,下同)积极开展自查,如发现有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临床应用,应立即停止;不得发布与戒毒治疗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的广告。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原则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戒毒医疗机构违规开展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市卫生局汇总有关工作情况,于2009年8月10日前书面报送我厅医政处。我厅也将组织专家对皮下埋植盐酸纳曲酮治疗吸毒成瘾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