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2 信息收集和发布
(1)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各级灾情勘察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迅速赶赴灾区,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统计和损失评估,核定灾情。
(2)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严格按照
民政部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做好灾情收集、评估、查核、统计和上报工作。
(3)县级宣传报道组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下,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信息。对于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要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7.4.3.3 抢险救灾
(1)建立县、乡、村三级抢险救灾队伍联运机制,发挥各级抢险救灾队伍作用,实现有序高效的救援,确保伤员和被困群众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救。
(2)乡、村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进行的有序高效指挥,发挥基层民兵、社会志愿者和村民队伍及医疗队伍的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3)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确定县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规模,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实现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7.4.3.4 安置救助
(1)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市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2)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拨物资数据,报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县级后勤保障组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紧急调运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3)县、乡后勤保障组积极配合各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做好灾民转移调运的需求。
(4)启用安置准备,通过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和利用安全空地搭建帐篷建立临时安置点等方式,对需要转移安置的灾民妥善安置。
(5)县、乡后勤保障组解决好集中安置地点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6)乡级医疗防疫组和根据抢险需要需县医疗防疫组参与的,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第一线,一要在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伤员和受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等方面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降低伤病员的致残率和死亡率;二要做好灾区和安置点的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食品卫生安全,灾民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三要负责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7)乡级安全保卫组和根据灾区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的需要需县级安全保卫组参加的,要成立必要的安全保卫队伍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8)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对转移安置灾民实施衣食救济,食品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向灾民提供必需的穿衣和被褥。
(9)做好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在应急救援的同时,市、县灾情评估组有关单位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7.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7.5 Ⅳ级响应
7.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但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但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但少于500间。
7.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
7.5.3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同Ⅲ响应措施。
7.5.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7.6 其他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