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救灾工作组下达指令,确定市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规模,及时赶赴灾区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实现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5)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达指令,调用救援队伍。
7.2.3.4 安置救助
(1)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核算汇总,向市政府汇报所需救灾物资和救灾资金数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提出所需救灾款物的请示,争取省里在救灾款物上的支持。
(2)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市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3)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市拨物资数据,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后勤保障组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紧急调运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4)各级后勤保障组积极配合各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做好灾民转移调运的需求。
(5)启用安置准备,通过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和利用安全空地搭建帐篷建立临时安置点等方式,对需要转移安置的灾民妥善安置。
(6)各级后勤保障组解决好集中安置地点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7)县级医疗防疫组和根据抢险需要需市医疗防疫组参与的,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第一线,一要在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伤员和受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等方面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降低伤病员的致残率和死亡率;二要做好灾区和安置点的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食品卫生安全,灾民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三要负责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8)县级安全保卫组和根据灾区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的需要需市安全保卫组参加的,要成立必要的安全保卫队伍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9)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对转移安置灾民实施衣食救济,食品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向灾民提供必需的穿衣和被褥。
(10)做好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在应急救援的同时,灾情评估组各单位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7.2.4 响应终止
救灾工作稳定或结束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7.3 Ⅱ级响应
7.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但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但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但少于5000间。
7.3.2 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7.3.3 响应措施
以县、乡、村三级开展抢险救灾为重点,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全力协助县、乡、村三级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在特别需要情况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同时响应措施同Ⅰ级响应。
7.3.3.1 应急救助组织指挥
(1)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最高级别响应,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
(2)市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全市救灾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全力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灾情,同时及时向省民政厅直至省政府报告灾情,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支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按救灾需要和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抢险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7.3.3.2 信息收集和发布
(1)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各级灾情勘察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迅速赶赴灾区,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统计和损失评估,核定灾情。
(2)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严格按照
民政部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做好灾情收集、评估、查核、统计和上报工作。